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汪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财保452号 申请人: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申请人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142.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14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51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