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生清洁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91民初1749号 原告:*****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