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91民初1749号
原告:*****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