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023号
原告:上海孟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芦公路188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孟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孟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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