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2民初671号
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27.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13.62元,由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向联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