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某某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甘肃正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125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5号1**15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诉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正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甘肃正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进行注销;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注册证书的使用费2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9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注销之日);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甘肃***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约定由被告***芸公司向原告推荐注册单位,原告提供专业证书,双方约定聘用期限为壹年。随后,二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的证书在被告甘肃正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公司”)进行注册,聘用原告为技术顾问,被告聘用原告的期限为壹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专业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给被告***芸公司,由被告***芸公司将专业证书在被告正一公司进行注册。合同到期后,原告未与被告***芸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但是2021年5月31日,二被告重新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的专业证书在被告正一公司注册,期限仍为壹年。由于被告***芸公司并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原告亦未对被告***芸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二被告重新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甘肃***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介绍,原告将其建造师资格证书挂靠在被告甘肃正一建设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及原告***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原告通过甘肃***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将其资格证书注册在甘肃正一建设有限公司是挂靠行为,原告与被告甘肃***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以及原告通过被告甘肃***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将其资格证书注册在甘肃正一建设有限公司的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对资格证书出借、转让,系违法行为,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