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1122号之一
原告:湖北龙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交投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陆渔大道与小西湖路交汇处(宜都交投金科府)。
法定代表人:向青,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龙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交投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龙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龙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龙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原告湖北龙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