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7865号
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5号楼8层(4)研发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湖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16元由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