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1590号
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5号楼8层(4)研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784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澳诺维(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新塘商务园11-5-2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5300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众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村村西500米,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O6EX98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澳诺维(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众诚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94.5元、保全费2,816元,由原告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