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乙公司,重庆某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3243号
原告:重庆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控股(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某环保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20年11月13日签订的《重庆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址未出让土地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技术咨询费8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重庆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址未出让土地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服务合同》,原告重庆某环保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双方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展工作,但因被告原因,合同约定地块部分区域一直不符合开展工作的条件且该问题至今存在,被告重庆某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院无管辖权,根据集中管辖原则,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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