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英广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隆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542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英广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福宁村53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HEQ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渝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77F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行政事业大厦15-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1MB1D983631。
法定代表人:钟议,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英广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隆环保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英广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隆环保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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