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路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路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杭州路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明朗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路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20003743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路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