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2民初780号
原告:某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唐山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某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