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881民初2163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杨某诉被告福建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建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总包广西桂平市****工程后,将*******内及********施工工程承包给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施工,被告承建该工程后,又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承建该工程后,于2022年10月9日进场,进场后,***联系原告杨某到其承建的桂平市****工程做工,2022年10月19日,原告杨某开始在案涉工地上班,2022年11月18日,原告在上班工作中拆楼梯时摔伤,摔伤后前往紫荆镇卫生院检查治疗,检查后出具报告单,原告所受损伤被诊断为右侧肩胛骨骨折,因原告受伤后无法工作,所以原告请假回贵州习水治疗。2023年3月14日,原告向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第三人***陈述称,其与福建某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口头约定1150元/立方米,进场后其打电话叫杨某来跟其做工,给杨某350元/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22年10月,福建某某公司与***口头约定,将****的劳务发包给***,按工程量计1150元/立方米;***组织人员于同年10月9日进场施工。同年10月18日,***打电话叫杨某来参加施工,约定350元/天,同时通过微信把定位发给杨某;同年10月19日,杨某参与施工。2022年11月18日,杨某在拆护坡模板时摔伤。2023年3月14日,杨某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庭审中,***、杨某均承认与福建某某公司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是***叫来做工的,工资由***直接发给杨某,如杨某有事需请假也是向***请假,***曾预支了2000元工资给杨某,***组织参与施工的人员多的时候有11~12人,少的时候有5~6人,小工的工资有的是250元/天,有的是200元/天。2023年1月14日,福建某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150000元(骨架护坡费用)给***。
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本案案件事实看,福建某某公司将****的劳务发包给***,杨某是按***的要求来提供劳务的,工作报酬由***确定及支付,工作时间由***决定,日常管理是***负责。可见,杨某并未接受福建某某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工作报酬也不是福建某某公司决定和支付,工作时间、场所也不是福建某某公司确定或控制,杨某与福建某某公司之间并无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要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杨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