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3执保459号 申请保全人:***,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208103058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芦仓村088号。 被保全人: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ABKK9P,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410093092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许刘村。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4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