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3执保459号
申请保全人:***,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208103058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芦仓村088号。
被保全人: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ABKK9P,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410093092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温陈街道办事处许刘村。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4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山东鑫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