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32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供销业务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合同款1691000元、利息1792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合同款30万元,剩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合同款1391000元及利息179280元共计157028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底前归还50万元、2019年3月底归还40万元、2020年1月底归还40万元、2020年8月底归还191000元。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全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判决书确定的其余7928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0322执1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渭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