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23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东壁管理处319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606403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95559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2017)鲁0923民初4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其登记的土地均处于查封阶段。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23民初41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