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5民初1571号
原告: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原告萍乡市方兴石化填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