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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甲有限公司、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12民初659号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村委会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43356元及逾期利息(以44335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7.7%算至还清款项为止,暂计至2024年12月3日利息为122711.22元);2.判令某某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竞得某某村委会发包的“营前街道湖里村河道驳岸整治工程”,双方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等规定完成了工程的全部施工,并于2020年12月6日经过有关单位的验收。之后,某某公司按照某某村委会要求配合办理第三方财审手续。2021年4月16日,审计单位福建某乙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书》,最终对案涉工程审定为743356元。某某村委会在结算审核意见上认可最终审定价,并盖章确认。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4.4.2第(1)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某某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工程结算审核书》,某某村委会应于2021年5月1日向某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但某某村委会无正当理由一直怠于支付款项,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案涉工程已交由某某村委会使用,且24个月的质保期巳满,某某村委会仅向某某公司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对剩余的工程款项、质保金总计443356元以及违约金至今未予支付。 某某村委会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1日,某某村委会(发包人)与某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包长乐区营前街道湖里村河道驳岸整治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718574元,总工期为60天,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①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连所含宽限的80%支付进度款。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且工程完成结算,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处罚款除外),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日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视为第29天起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第15天起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日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12日开工,2020年7月11日竣工,于2020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4月16日福建某乙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审定工程造价为743356元。某某村委会在《建设工程结算结果征求意见表》中盖章确认审定金额743356元。某某公司确认某某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30万元。 另,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LPR标准为3.85%;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标准为3.8%。 以上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凭。某某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为743356元。某某公司自认某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且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某某公司要求某某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44335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工程款421055.32元,因某某村委会未举证证明已颁发竣工付款证书,某某公司主张自结算审核之日2021年4月16日起14日内付款,可予支持。又因某某村委会已逾期56天未付款,某某公司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5月1日起按LPR标准的两倍即年利率7.7%计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亦予支持。关于质量保证金22300.68元,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于2021年12月5日到期,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已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以及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等,本院酌定某某村委会应自缺陷责任期届满后29日内付款(7天+15天+7天),又因某某村委会已逾期56天未付款,故其应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1月4日起按LPR标准的两倍即年利率7.6%计付逾期利息。某某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某某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3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工程款421055.32元,按照年利率7.7%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质量保证金22300.68元,按照年利率7.6%从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0.6元,减半收取计4730.3元,由福建某甲有限公司负担25元,某某村委会负担4705.3元(限某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交纳提示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担数额主动交纳诉讼费(在交纳诉讼费用之前应当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以确定交纳情况)。期满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