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沿口镇,组织机构代码证5534906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粮贸建筑公司。住所地***沿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6507199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7962687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实业有限公司、***粮贸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岳县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刘盛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萍
书 记 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