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4828号
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沙河子现代材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555666586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宏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中心广场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TL5P1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宏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受理后,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双已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其经营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洛市商州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