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3民初25号
原告:***,住南丰县。
被告:南丰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诉被告南丰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现南丰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