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6871号
原告:襄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黄冈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襄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襄阳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