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与黄冈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07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执行人:黄冈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黄冈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5)鄂0607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某网络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动产及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处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黄冈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18640元,本院已冻结,其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受益性保险投保信息、无动产登记信息。2025年6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冈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