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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521民初983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福建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化粪池,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2023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货款结欠单》,结欠单载明:兹结欠某某公司货款合计91500元,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还清货款。出 具结欠单后,被告未能如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货款结欠单》一张。《货款结欠单》载明:“兹结欠某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玖万壹仟伍佰元整(¥:91500.00元),本人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还清货款,若逾期还清货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违约产生纠纷同意交由某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至还清为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货款结欠单》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某某公司购买货物,双方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1500元,有《货款结欠单》为证,应予确认。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91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15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