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8342号
原告: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沉州花园9幢1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09842672。
法定代表人:江福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汇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26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XNH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70元,减半收取453.35元,由原告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