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江福钱。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3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欠款本金57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土地、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