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江福钱。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3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欠款本金57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土地、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