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沉洲花园9幢1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09842672。
法定代表人:江福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定作款人民币15000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
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无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