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575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沉洲花园9幢18号店。
法定代表人:江福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郑秀娟,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503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郑秀娟未履行支付货款10000及利息的义务,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郑秀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99.39元,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用,剩余款项6994.19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经对被执行人郑秀娟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郑秀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秀娟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