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沉州花园9幢1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09842672。
法定代表人:江福钱。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
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900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克 明
执行员 傅 志 强
执行员 伍 晓 利
二〇二二年××月××日
书记员 :***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2年6月27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209室
合议庭成员: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书记员:***
评议: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伍: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900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黄:同意经办人的意见。
傅:同意经办人的意见。
合议结果: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503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沉州花园9幢1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09842672。
法定代表人:江福钱。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
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900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