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3261号
原告: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路112号现代标准厂房1号厂房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782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家奇,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99号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295943502。
法定代表人:***。
因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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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