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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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财保12号
申请人: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路112号现代标准厂房1号厂房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782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家奇,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8层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2959435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23487.0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3年4月13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23487.05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