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112号现代标准厂房1号厂房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782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77号B区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YUR7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巨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109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600000元、资金占用费185206元、违约金3189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18.56元;(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144元、财产保全费4764元、申请执行费10414元。(4)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查询不动产、土地、车管所、公积金及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我院已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持有广西巨久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国正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英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股权处分涉及主体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本院暂时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801437.56元,申请执行费10414元。2021年12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应股权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