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5民初7346号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兰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