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3002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弘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豪布斯***园小区12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弘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2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