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特诺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黑河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特诺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9894号 原告:张掖市黑河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屋兰路504号黑河水电滨河明源小区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56110905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特诺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北路名门首府北区10号楼2层203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市。 原告张掖市黑河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特诺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黑河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黑河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甘肃特诺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提供了发票”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黑河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掖市黑河水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35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