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94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裕佳苑二期一栋1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以与被告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已付清油款6000元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富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