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

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藏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藏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
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货款及利息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南州四方建筑有限公司可持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让当智
审判员 吴  云
审判员 仁青才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芝 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