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3民初1618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天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西一路19号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2023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