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艾科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齐河县科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济南艾科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民初6007号 原告:齐河县科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仁里集镇仁西村7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艾科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南(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齐河县科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河县科航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