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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14民初4404号 原告: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定作费3200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涉案诉讼费由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6日,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按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图纸制作压力容器,总价款为563330元。2020年1月9日、2020年4月8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合同编号:20****-26的补充协议》、《关于合同编号:20****001的补充协议》,两份补充协议中增加了合同服务内容,合同总价款为680000元。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付款281665元,2020年1月9日付款150000元,2020年4月14日付款216335元,剩余32000元一直未支付。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 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 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6日,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按照标准规范及双方认可的图纸进行创作,按照压力容器施工,制作污水处理设备。设备制作完毕,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标准图纸在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厂内验收合格后发货。合同签订,预付50%的预付款,制作完毕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发货前付合同额的45%,留5%质保金货到6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一次性付清。2020年1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借款调整为64万元。2020年4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调整为68万元。2020年4月20日,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向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交付后,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648000元,剩余货款32000元一直未支付。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600元,系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诉讼的必要性支出,应由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产品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尚欠32000元未支付,致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故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通过诉讼网络平台提起诉讼,故具体应为自2024年3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00元,系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诉讼的必要性支出,应由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 二、被告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3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威海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