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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江苏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1民初4170号 原告:唐某某,男,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