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1民初4170号
原告:唐某某,男,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