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3340号
原告:北京中兴雅和商贸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楼****14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兴雅和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安波瑞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兴雅和商贸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安波瑞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兴雅和商贸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兴雅和商贸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兴雅和商贸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