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29779号
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