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665号
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技园A4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