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明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鼎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安明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02执3141号 山西鼎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明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鼎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明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仲裁委员会[2024]延仲裁字第2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明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鼎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山西鼎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4621.48元及利息。仲裁费1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私下达成的协议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专业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02执31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仲裁委员会[2024]延仲裁字第23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5年7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