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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1565号 原告: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周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方,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原告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