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1564号
原告:西安乐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方,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乐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原告西安乐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乐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