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768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8737107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玉器城Y06幢4单元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YNAG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