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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神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21执251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神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榆林神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2万元及其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1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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