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5民初1388号
原告:张某1,住武威市。
原告:张某2,住武威市。
原告:柯某,住武威市。
原告:柴某,住武威市。
原告:何某,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苏某,住庄浪县。
原告:魏某,住庄浪县。
原告:张某3,住武威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武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榆林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东兴街天峰国际大酒店22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1、张某2、柯某、柴某、何某、苏某、魏某、张某3诉被告榆林神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张某1、张某2、柯某、柴某、何某、苏某、魏某、张某3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柯某、柴某、何某、苏某、魏某、张某3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1、张某2、柯某、柴某、何某、苏某、魏某、张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张某1、张某2、柯某、柴某、何某、苏某、魏某、张某3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